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李欢乐、梁普娟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利花园富居苑七号楼301平台南面与东面搭建铁棚共两个,其中南面铁棚A长约2.5米,宽约1.9米,搭建面积约4.75平方米。东面铁棚B长约7.5米,宽约2.3米,搭建面积约17.25平方米。铁棚A、铁棚B搭建面积共计约22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清城凤城拆告〔2025〕3号)、《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清城凤城拆告〔2025〕3号)《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
李欢乐、梁普娟 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清城凤城拆告〔2025〕3号)、《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李欢乐、梁普娟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6日